小銘切瓜丨外籍藝人在我國犯強姦罪可能面臨怎樣的處罰?

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

7月31日,@平安北京朝陽發布微博稱,針對網路舉報的「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」等有關情況,經警方調查,吳某凡(男,30歲,加拿大籍)因涉嫌強姦罪,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。

據公開新聞報道和警方通報顯示,吳某凡是加拿大籍華裔藝人。如果後續調查表明吳某凡確實犯強姦罪,那外國國籍的藝人犯罪,我國法院是否可以管轄?在我國,犯強姦罪將面臨怎樣的處罰?相關法律條文又是怎麼規定的?

為此,7月31日,川觀新聞吃瓜記者小銘採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小彪,告訴你這個熱點瓜背後的法律知識。

平安北京朝陽微博截圖 來源:新浪微博

我國法院是否可以管轄?

可以,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轄

小銘記者查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(下稱《刑法》)發現,《刑法》第6條【屬地管轄權】規定: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,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,都適用本法。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,也適用本法。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,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。」

陳小彪告訴記者,按照上述法律規定,無論嫌疑人的國籍屬於哪個國家,只要在我國領域內犯罪,或在我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,以及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,都適用《刑法》。

根據今年3月1日實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》(下簡稱《解釋》)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,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對外國、外國人犯罪的案件屬於涉外刑事案件。

記者小銘還通過查詢發現,根據我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。

但是如果案件的案情判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、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,按照《刑事訴訟法》則當由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管轄。

犯強姦罪可能面臨怎麼處罰?

最高可能判死刑

陳小彪告訴記者,按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【強姦罪】規定,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,以強姦論,從重處罰。有強姦婦女、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;強姦婦女、姦淫幼女多人的;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、姦淫幼女的;二人以上輪姦的;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;致使被害人重傷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如果指控屬實,則不管嫌疑人的國籍屬於哪個國家都可能涉嫌強姦罪。如果還有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,姦淫幼女多人,二人以上輪姦等情形的,可能最高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陳小彪進一步解釋,性侵未成年人應該區分已滿14周歲或者未滿14周歲,對於前者,成立強姦需使用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違背意志的行為;對於後者,則無需,只要發生性關係,無論是否違背意志均成立姦淫幼女型的強姦罪。「如果有迷奸,無論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成年人,都可能成立強姦罪。」

另外,按照《刑法》第三十五條【驅逐出境】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,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。這也就說是犯罪的嫌疑人是外國國籍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或者其主刑執行完畢之後,再執行驅逐出境。

陳小彪提醒,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《刑法》第十一條【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】和《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,通過外交途徑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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