栗子剛出爐!大媽趁店員沒注意「偷拿一塊吃」嚴重燙傷 一狀告到法院「結果出乎意料」

顧客在試吃時受傷,店家承擔賠償責任嗎?近日,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、審理了一起消費者被燙傷的案件,大媽一狀告到法院,結果卻出乎大家意料...


那天,李大媽出門逛街時,看到一家店面、擺著一筐新炒好的栗子,裡面兩個店員正忙著,她一聲不響、就順手拿起栗子,塞進嘴巴,結果被燙傷。李大媽一氣之下控訴店家,認為店家沒有表明「栗子有燙傷危險」,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再加上她的嘴唇燙傷、嚴重影響美觀,必須額外給予精神損害賠償。


店家則認為,剛出鍋的栗子溫度高是常識,店員沒有邀請李大媽試吃,店內也沒有說明「提供試吃」的標語,故不同意賠償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店家有安全保障義務,但消費者也有注意安全義務,不能無限制要求經營者承擔責任,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,應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期待,以建立公正透明法治化營商環境。


雖然原告李大媽、在經營場所因品嘗栗子受傷,但栗子尚未進入流通環節,不論按照法定標準、合同標準、行業標準,均難以苛責店家消除一切潛在風險。李大媽已是成年人,有豐富的生活閱歷,在品嘗前應對「是否適宜試吃」進行合理判斷。同時,剛出爐的栗子溫度高、容易致人燙傷,乃是生活常識,原告欠缺對自身安全的注意,應自行承擔責任。


另外,被告店鋪經營規模小,店員人數少,店鋪敞開面對大街,若要求店家關注每位消費者的一舉一動,防範成本與風險不成比例,與現實不符。綜合以上,李大媽自行試吃栗子被燙傷,店家不應承擔責任。


法官表示,消費者在享受權益的同時,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,在經營場所中應當保持應有的警覺,注意防範可能存在的風險,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導致損害。經營者對消費者也應盡安全保障義務,但對於小微企業而言,過高的安全保障要求、可能超出其實際經營能力,導致其無法維持正常經營。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,也應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經營情況,合理確定責任邊界。

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